商会章程
广东省浙江永康商会章程
(2020年12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浙江永康商会。英文名:ZHE JIANG YONGK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DONG;英文简称:GD ZJ YONGKANG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浙江省永康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省际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致力于发挥整体优势和服务、协调、维权的作用。发扬浙江人爱拼敢赢、艰苦创业的精神,树立开拓进取、锐意创新的新永商形象。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促进市场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流动与融合,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及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沙太路268号银河大酒店732-73A室。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管理人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广东永康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为广东、永康两地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提供中介商务服务,促进两地经济发展;
(四)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
(五)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六)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七)承办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八)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本会会员企业须为浙江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
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的团体会员,各异地商会自愿加入商会的,应以团体会员加入,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其加入商会的章程规定执行。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连续二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由理事会会员部审核通过;
(三)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帮助排忧解难;
(五)自由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热心本会工作,参加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4.凡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担任名誉职务的必须是有一定影响力、关心支持本会建设并经理事会通过的知名人士。
第二十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2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因特殊情况会费可以减免,但必须经理事会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条 会员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的,可以通过会员大会制定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和组成比例,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表决)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其中负责人选举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表决)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七条 本会选举方式: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当月值班的常务副会长或由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当月值班的常务副会长或由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六条 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当月值班的常务副会长或由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九条 商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延期1届),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一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届中理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理事公告,并经理事会追认。
第四十五条 本会届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六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支出
(一)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循量入为出、开源节支的原则,做到收支平衡,经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二)费用的支出主要用于会务活动,办公场地、办公用品、工作人员工资、差旅费以及其他的费用等。
第五十一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商会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由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九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本会应及时向会员公开会费收支情况;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公众报告,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六十三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四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六十五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业务部门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六十六条 评比达标表彰备案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
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 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 12月5 日第三届第一次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